第一节施工现场基本要求
一、基本要求
1.现场应有明显的消防宣传标志,每月对员工进行消防教育,定期组织消防检查,建立消防工作档案。
2.电工、焊工从事电气设备安装电气焊接作业,应有操作证和消防证。火灾发生前,应清除附近的易燃物质,并配备观火人员和消防设备。消防许可证当天有效。改变火灾现场,重新办理消防手续。
3.使用电气设备和易燃易爆物品,必须严格采取防火措施,指定防火负责人,配备灭火设备,确保施工安全。
4.因施工需要设置临时建筑,应符合防盗、防火要求,不得使用易燃材料。城市建筑工地一般不允许设置木板房。必须支撑时,必须经消防监督机关批准。
5.施工材料的堆放和储存应符合防火安全要求,仓库应采用非燃料材料。易燃易爆物品应存放在专用仓库中,分类堆放,保持通风,用火符合防火要求。工程内不得在仓库内部署油漆稀释易燃易爆液体。
6.工程内不得作为仓库使用,不得存放易燃易燃材料。因施工需要进入工程的可燃材料,应按工程计划限量进入,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工程中不允许居民。特殊情况需要居民的,应当报上级批准,与施工单位签订协议,明确管理责任。
7.施工现场严禁吸烟。必要时设有防火措施的吸烟室。
8.未经安全部门批准,施工现场和生活区不得使用电热器具。
9.氧气瓶、乙炔气瓶工作间距不小于5米,两瓶同明火工作间距不小于10米。工程中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乙炔发生器工作。
10.施工工程应始终坚持防火安全交底制度。特别是电焊、气焊、油漆或防水等危险作业时,应有具体的防火要求。
11.现场应分为火灾作业区、易燃易爆材料区和生活区,并按规定保持防火间距。如果条件有限,防火间距达不到标准,应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适当减少防火间距,征求当地消防部门的意见。此外,不得在防火间距中堆放易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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