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消防工程消防验收是指消防部门对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消防检查的合格调查,施工单位需要消防局进行安全检查,同时需要出具电气消防检查证书,电气消防检查已列入公安部强制消防验收项目。
企业消防工程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造(包括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项目的消防监督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于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等临时建筑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负责施工质量和安全。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及备案.抽查。
第四条除省.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辖区内建设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具体分工由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消防设计审查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由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
第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循公平.严格.文明.高效原则。
第六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前,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按照原审核意见或者备案时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
准备材料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消防产品质量证书;
(四)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室内装饰材料证明文件.出厂证书;
(五)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验证书;
(六)施工.工程监理.检验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七)依法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1.消防安全防火间距涉及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局.消防车道.消防水源等;
2.建筑物的火灾危险类别和耐火等级;
3.建筑防火防烟分区及建筑结构;
4.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5.消防供水及自动灭火系统;
6.防烟.排烟和通风.空调系统;
7.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8.火灾应急通道.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疏散指示标志;
9.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
10.建筑内部装修;
11.建筑灭火器配置;
12.国家工程建设标准中消防安全的其他内容;
13.检查消防产品的有效文件和供应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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