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消防施工质量数据应与消防施工质量管理和控制过程同步形成,并应真实反映工程施工和实体质量。
二.建设单位组织各责任主体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消防验收和消防施工质量验收时,应当按照附录核对以下质量控制数据B.0.7~B.0.10记录,单独组卷:
1.建筑工程基础资料包括以下资料:
1)建设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建筑工程设计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技术服务等单位的法定身份证明和资格证明文件;
2)建筑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技术服务单位相关执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执业资格证书;
3)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出具的特殊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和特殊消防设计文件的专家评审意见;
4)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证书;
5)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文件。
2.消防设计文件包括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说明书.设计变更及谈判记录.图纸会审记录、竣工图等。
3.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消防产品和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及设备质量证明文件.使用说明书、进场验收记录.复验报告.见证取样检验报告等。
4.施工过程检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及相关图像资料.单机试运行调试记录.系统联合试运行和调试记录。
5.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记录。
6.主要功能验证和实体检查记录。
7.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8.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检查记录。
9.其他影响工程质量的重要技术资料。
三.建设单位对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的归档范围.立卷内容应执行《建筑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和《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CJJ/T117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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